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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6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邱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6,33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可考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