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57號
原 告 張睿嘉
被 告 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淑瓊
新誠家廣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被 告 劉昱旻
賴科佑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45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61頁)。
惟原告
迄未繳納
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可佐(本院卷第65至75頁),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