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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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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5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71號
原      告  上豪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哲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被      告  東森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孟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24081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