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571號
原 告 上豪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被 告 東森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
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24081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