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62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魏詩婷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1,241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可稽。
惟原告
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
可考,
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