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642號
上 訴 人 宜宸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及被
上訴人呂馥妤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用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林宇凡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