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723號
原 告 楊曜銓即楊秋城
林佑珊即林淑卿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56,57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即
債權人
聲請執行之本金金額加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
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