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786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1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
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為憑,
堪可採認,
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