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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86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上訴人  陳志華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1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今仍未繳納補正,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為憑,可採認,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品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