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79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鈦金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畹榛
李婕翎
李益陞
上一人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1、18、24、30行、第2頁第8行、第3頁第13、22行關於「李捷翎」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婕翎」。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