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 告 陳文忠
翁志宏
顏志展
被 告 紘遠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原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柒萬元為
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
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意旨
略以:原告已表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判決就此部分漏未裁判,為此聲請
補充判決等語。
經查,本院民國114年9月22日判決,就
兩造請求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部分,漏未判決,
爰予補充判決。
三、據上論結,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