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 告 穩達物流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謝明道律師
被 告 尚易物流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禎穎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依理賠承諾書之約定與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確認賠償金額為300萬元」之相關證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求償之計算明細」、「曾向被告請求766萬9,666元」之相關證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於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