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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      告  穩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繁湘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明道律師
被      告  尚易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賢  
訴訟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禎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依理賠承諾書之約定與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確認賠償金額為300萬元」之相關證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求償之計算明細」、「曾向被告請求766萬9,666元」之相關證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於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