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超捷聯運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唐雋詠 住○○市○區○○○道○段000號00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4日114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0,45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