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9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謝亞婕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謝亞婕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7,217元(516,549+118,438+加計至起訴日前一日之利息12,23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