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迦勒卓越金屬有限公司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3年1月7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
迄未補正
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為憑,
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