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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勇  
被      告  楊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代位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應補繳裁判費7,27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4年1月8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