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庭劭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萬5,180元(如附表1),應繳
裁判費3萬1,8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1,3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