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林楷閔  
            王琡斐  
被      告  A男     
            C女     
兼上二人之  B女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及當事人表示意見、維護兩造於本事件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益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