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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琡斐 被 告 A男 C女 兼上二人之 B女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及當事人表示意見、維護 兩造於本事件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益之處,自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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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