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02號
上 訴 人 香賓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徐藝玲間114年訴字第502號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929,37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121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35,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正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袁雪華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
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
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