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虹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家億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萬元,
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
本件原判決主文係確認訴外人對被上訴人有500萬元出資額存在。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則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