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09號
原 告 凱輝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晨光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聲請本院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促字第1551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
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6,83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