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其峰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度訴字第56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88,36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0,5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