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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4號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參加人就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汪世杰等間請求撤銷 不動產贈與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 參加訴訟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 參加訴訟,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參加人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聲請 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 參加訴訟 裁判費。茲限 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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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