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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不動產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4號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汪世杰等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參加訴訟裁判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