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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嚴啓榮 被 告 土地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即土十一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黃顯鑌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及當事人表示意見、維護兩造於本事件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益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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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