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20號
上 訴 人
上 訴 人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720號請求請求返還股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811,77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36,9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