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二十一世紀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前名:泛太不動產
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賀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介經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沈麗蓉
被 告 沈聖澤(113/4/7歿)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
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亦有明定。準此,原告或被告於
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
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
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訴,
惟被告沈聖澤已於本件
訴訟繫屬以前之113年4月30日
死亡,有除戶
戶籍謄本在卷
可憑,故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前,被告沈聖澤已經
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亦屬無從補正,
揆諸首開說明,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沈聖澤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