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84號
原 告 蕭阿傳
被 告 隆盛紙器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4,11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