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91號
上 訴 人 張睿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游盈楹間請求返還合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