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35號
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仲景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石蘇秀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江昱達(原名江子君)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835號清償欠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92,77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