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36號
原 告 創聯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
為之: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於
起訴狀之事實理由欄僅略載:工程完工驗收後,未給付請領之工程保留款等語。原告並未記載「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
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
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且
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亦未具體明確,與
前揭規定有悖,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