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67號
原 告 毛怪樂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新得利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得利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93,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
上開繳納金額,尚應補繳1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