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92號
被 告 龍新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原 告 龍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0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