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912號
原 告 昆山德鑫昌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被 告 復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4,002元〈人民幣842,516.8元×4.61元(起訴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884,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