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948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張智超
上列原告與
被告魏謜楷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提出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請求
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
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
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
繼承人以
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
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
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
要旨參照)。末按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而代位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必須
合一確定,性質上屬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查原告起訴狀之
訴之聲明為:「一、被告等就被繼承魏士榮如附表二遺產清冊所示之公同共有遺產應予分割,並依
應繼分進行分割。二、被告魏謜楷繼承之應繼分遺產部分由原告
代位受領。」,且原告起訴狀目前僅列魏謜楷以及魏OO等4人為被告,並未表明當事人為何人,且「附表二遺產清冊」之內容為空白,
難認原告已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
正本及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