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97號
被 告 吳定豐
原 告 吳金慶
吳秋月
吳玉珠
上列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吳金慶、吳秋月、吳玉珠各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本院卷第310頁),茲核其
訴訟標的與本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之
適用,故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0萬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5萬3,7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