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彩雲
陳淑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玉環、連勝停車場興業有限公司、再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79,612元(計算式:0000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99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若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