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即 被 告 基榮實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陳誠正
陳淑瓊
陳玉冠
白師源
白師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1萬9,46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萬4,2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