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地天泰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林欣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鈺婷律師
上列
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
上訴人鴻海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4萬607元(747萬元+自民國114年1月1日〈利息起算日〉起至114年3月10日〈起訴前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萬607元)元,應分別徵第一審
裁判費8萬9,835元、第二審裁判費13萬4,752元,
惟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萬8,899元,尚餘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萬3,348元,尚餘1,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合計共2,340元未予繳納,茲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註:本院
書記官列印寄送
當事人之法院規費繳款單
所載有效期限,
非本院裁定命補正之期限,當事人補正裁判費,仍應依本裁定所命期限為之,就此請詳閱繳款單所附「法院提供便民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書」之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