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培基文教基金會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7,665元(計算式:原審判命給付1,35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3月16日止
按每日千分之零點四三計算之
違約金,詳見附表),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8,042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予以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附表: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