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 告 山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莊友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即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暨其上建築物及
地上物所有權人間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具狀補正記載有被告正確完整姓名及地址之
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地址,本院已發函請原告調取相關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