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即 被 告 順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劉伯坤
劉伯輝
劉庭誌
劉夙容
劉展宏
劉俊辰
徐劉秋菊
陳彥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即
被告順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4年12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證,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