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原 告 星陽貨運有限公司
雷麗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德富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37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70,984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3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
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
足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