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唯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雅涵
被 告 王麗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
違約金起算日「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應
更正為「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理 由
按判決如有
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
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
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