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順天昌國際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呂銘軒律師
被 告 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順天昌國際有限公司與
被告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將所有如
起訴狀附表所示之物返還原告;如被告不能返還,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99,769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聲明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以價高者定之,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99,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