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富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鄭一鳴 、周春梅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3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3,10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萬5,22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萬4,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