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告 睿泰機電有限公司
被 告 利旺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利旺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章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
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3萬6,872元,該裁定
正本並連同多元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繳款單於同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5頁)在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繳費
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資料在卷
足憑,是依
首揭法律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
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