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鼎市地重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許陳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鴻鼎市地重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4年11月7日送達上訴人即原告鴻鼎市地重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99頁),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證,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