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呂坤財
陳進傳
潘東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呂坤財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呂坤財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84,8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0,7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0,2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