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原 告 利德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恆河能源環控服務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6萬3,23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萬6,71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6,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