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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上列原告與被繼承人陳能獅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陳能獅之遺產管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時將陳能獅之繼承人陳能清列為被告,然陳能清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518號准予拋棄陳能獅之繼承在案,且陳能獅其餘繼承人亦均已拋棄繼承在案,審酌本件由何人擔任陳能獅之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顯將影響後續訴訟之進行,故認於陳能獅之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