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原      告  立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治國  
被      告  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隆  
被      告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其書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前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6月3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