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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原      告  戈六合  

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
            鄭猷耀律師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複  代理人  柯仲宜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陳明兩造有意願進行調解,願撤回本件訴訟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慧安